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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个人转让上市限售股股票个税政策

个人转让上市限售股股票个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1-03-31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个人投资非上市公司,该公司后期IPO上市,个人获得限售股股票,解禁期3年,个人持股票满3年后出售股票,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由谁申报扣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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