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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三供一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咨询

三供一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1-03-31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请问三供一业支出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三供一业指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将其分离移交给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31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如符合上述条文,可以按职工福利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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