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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家庭财产险

留言时间:2021-05-24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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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5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国税函〔2009〕3号】(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你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支出不符合上述条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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