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建设工程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1-06-03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联合体双方标前合约约定,项目中标后,由业主把资金统一打款至联合体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把相应资金打款至联合体其他成员,联合体其他成员把发票开给牵头人。现由于民工工资特殊性,业主要求把民工工资直接打入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开的民工工资专户,这部分发票直接由其他成员开具给业主。其他资金仍由业主打给牵头人再打给成员单位,发票也由成员单位开给牵头人。一个工程项目开票给两个业主单位是否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7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一般需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要三流相符。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您的问题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