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为小微企业,分公司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7-20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物业总公司为小微企业,在另外的区新设物业分公司,根据2012年57号文规定,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可理解为总公司汇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在当地可不预缴所得税,进行零申报,汇缴时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是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必审查其认定证明材料。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出具说明,表明该企业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今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不管总公司上年度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