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扣除
留言时间:2021-07-19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为2018年9月~2019年8月,年利率为5%。合同还约定,我公司应于2019年9月一次还本付息。2019年9月,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利息500万元。我公司发生的这500万元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18年、2019年分别扣除一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在2019年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