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收入及注销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10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1、小规模企业,本季度变卖固定资产2万收入,未开具专票,当季度无其他任何收入,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吗?
2、小规模企业注销,当年度取得本年利润200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需缴纳,缴纳的税率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小规模企业注销时,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