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的起评分
留言时间:2021-11-08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司于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存在非经常性指标,因此当年的纳税信用评分从100分起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5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第二条,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根据2020年15号公告,请问从2020年度开始的3个评价年度内,即2020年至2022年,我司的纳税纳税信用评分是否均从100分起评?
附件
QQ截图20211103155714.png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解读: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