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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  联营企业注销   未能收回的联营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8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首先,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应收账款的损失具体资料请您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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