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业务咨询
留言时间:2021-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请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按照兼营还是混合销售来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设计可以靠兼营,其他都是建筑服务的组成,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