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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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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2019年第115号

全文有效

2019.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辽矿海铖新能源有限公司(91370285MA3MR55N31,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长沽河街道办事处长广路88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0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06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我局检查组拨打你单位《税务登记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陈德光的手机号码,接听者表示不是陈德光,手机号码是最近从别人手中买的;到你单位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长沽河街道办事处长广路88号实地查找,未查找到你单位。

       你单位自2018年6月以后未进行纳税申报,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户。

       (二)你单位上游开票企业已全部非正常,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四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海荏脬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发票金额9999310元,税额1699882.70元,价税合计11699192.70元。经查,你单位实际申报抵扣50份,发票金额4999655元,抵扣税额799945元。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海肖垒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发票金额4934372.31元,税额789499.69 元,价税合计5723872.00元。经查,你单位实际申报抵扣36份,发票金额3535117.14元,抵扣税额565618.86元。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海翁仁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2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发票金额24995757.50,税额4249275.00元,价税合计29245032.50元。经查,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19年2月11日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闫康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发票金额8188814.48元,税额1310210.53元,价税合计9499025.01元。经查,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于2019年2月11日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海号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发票金额9963362元,税额1693771.54元,价税合计 11657133.54元。经查,上述发票你单位已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稽查局第三稽查局于2019年4月2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证实上海欣嘉物资有限公司给你单位开具8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发票金额81685520.46元,税额13886538.54元,价税合计95572059元。经查,上述发票你单位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

       (三)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如下问题:一是从下游受票单位收取资金后,立即同等金额转给了上游开票单位,资金闪进闪出;二是与部分上下游开票、受票单位之间存在发票开具行为但没有交易资金往来。

       (四)经查询你单位财务报表,你单位2018年3月申报销售收入109036805.33元,应收账款高达119353062.50元、应付账款高达118901958.70元,不符合经营常规。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取得闫康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的13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33369197.10元,税额22405725.93元;对你单位2018年向青岛宏泰达诺工贸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开具1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36184305.10元,税额22795430.04元。

       你单位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93份,虚开金额合计269553502.20元,税额合计45201155.97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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