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2019年第67号
全文有效
2019.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铭思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N4AFM86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玉山路22号北海苑3号楼501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1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1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8年5月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玉山路22号北海苑3号楼501户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王明思,电话无法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8月31日走逃。
(二)你单位2018年5月至8月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对外开具26份,于2018年5月集中开具给海南中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腾超商贸有限公司、寿光永利能源有限公司、青岛伟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家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金额合计2454669.78元,税额合计392747.16元,价税合计2847416.94元,发票开具货物品名为钢筋、轴承、铁矿混合粉、胶合板等。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从大数据应用平台以及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经国家务总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确认,你单位2018年5月取得济南炎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货物品曲面贴合机、胶真空贴合机,金额93103.45元,税额14896.55元,价税合计100800.00元,未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经对你单位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77120188000159810)银行信息进行核查,你单位收到下游单位云南腾超商贸有限公司汇款的同时191830元,在当天汇至黎方(银行账号归属地云南昆明)个人名下,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四)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玉山路22号北海苑3号楼501户,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通过大数据平台查询你公司未报送财务报表,综合判定你单位无经营能力。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该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2018年5月集中对外开具的26份,发票合计金额2454669.78元,税额392747.1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