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16号
全文有效
2019.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晟海裕进出口有限公司(913702027940400547,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新竹路5号902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04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046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3年1月取得徐州韩色服饰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11份、金额815461.54元、税额138628.46元,用于申报办理了出口退税并收到退税款130473.85元。你单位2012年列支成本129551.29元,2013年列支成本685910.25元。原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2033400181215),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追缴出口退税130473.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不再追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应调增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29551.29元,应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32387.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不再征收。应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685910.25元,应补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180200.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