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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虚开金额1.7亿元,税额2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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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66号

时间: 2019-06-0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盛荣煤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2MA3D2NT106、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成武路51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0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09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9月,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栾大伟,电话提示为无法接通。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成武路51号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8年11月2日走逃。

        (二)你单位2017年4月至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32份,发票金额合计81747477.44元,税额合计13897071.72元。你单位仅对2017年4月至7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申报,2017年8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金额合计7250873.84元,税额合计1232648.51元,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三)你单位2017年4月至8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891份,发票金额合计88715590.64元,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5081650.16元,上游单位为北京龙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安洪满通贸易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目前上述30家单位状态均为非正常,其中认证后失控发票419份,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四)经对你单位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分理处(账号为38030201040007575)交易信息进行核查,未发现与上游单位交易记录;你单位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收到下游单位济南乾元宝融物资有限公司、金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岚海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汇款的同时在当天汇至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栾大伟个人账户,又通过栾大伟个人账户汇至王庆珍、李汝林、袁绍强、邓芳、郑立佳、彭苗等个人账户,上述个人的银行账号归属地均为下游单位注册地。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五)你单位2017年5月至7月期间取得海安宁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卫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发票金额合计7757094.06元,税额合计1318705.94元,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9月25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78份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开具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账户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无与上游单位的资金交易记录。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4月至12月对外开具给济南东高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乾元宝融物资有限公司、金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天鸿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日升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岚海清煤炭销售有限公司6家单位8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1747477.44元,税额13897071.72元;对你单位取得从上游单位北京龙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安洪满通贸易有限公司、海安嘉轩贸易有限公司、海安酷鑫贸易有限公司、海安莫安贸易有限公司、海安宁慈商贸有限公司、海安秦音贸易有限公司、海安琼芳贸易有限公司、海安水洋贸易有限公司、海安玉晶天贸易有限公司、海安原泽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程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成舟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翠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瑾闫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魅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鸣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乾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芮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卫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郢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甄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北际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浩晨涵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禄凯华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名石幕锋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欧萌森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速通信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优卡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沈阳玉秋秋商贸有限公司30家单位8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88715590.64元,虚开税额合计15081650.16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3份,虚开金额170463068.08元,税额28978721.88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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