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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 :资金回流认定虚开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65

全文有效

2019.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仁久通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90370213MA3FCKF60P》(青税稽二处〔2019〕90110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2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8月,我局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卢镁,电话提示为空号。到你单位登记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惠水路265号2单元302室实地核实,该地址为虚假地址。

   (二)你单位于2017年8月至11期间分三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其中作废25份,其余50份发票于2017年10月23日、24日集中开具给青岛顺科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以上50份发票合计金额4655400.82元,税额791418.08元。

   从大数据应用平台以及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确认,你单位从武汉荣时达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金额4686321.21元,税额796674.57元.你单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96674.57元。

   (三)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振华路支行(账号38080501040013666)进行查询,该账户无向上游单位支付款项的记录。账户记载收到8户下游企业的货款,基本于同日转出到“李松松、马桂娟”等个人账户中,无正常资金停留。其中从青岛威肯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来的款项当日转给孙海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开户账号农业银行6222093803001916890)个人,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四)2019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武汉荣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4200163130,号码08558259—08558283,金额合计2371078.36元,税额403083.30元。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时间短,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走逃,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销售货物取得的资金无正常资金停留,且有资金回流的现象。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10月向青岛威肯达流体设备有限公司等23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虚开金额4655400.82元,税额791418.08元,以及从武汉荣时达商贸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接受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4686321.21元,税额796674.5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虚开金额9341722.03元,税额1588092.65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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