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3个上亿的虚开大案一口气公布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日期:2019.6.17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公告2019年第131号
日期:2019.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龙华达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2334023181,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南泉中心社区三城路华骏物流园H区115房)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2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23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5年3月18日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南泉中心社区三城路华骏物流园H区115房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赵汝飞,电话提示为空号。原即墨市国家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5年12月23日走逃。
(二)经对你单位的银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文化路分理处(账号37101997659051001221)交易信息进行核查,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
(三)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14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纳税检查,由于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向异常,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国税稽处〔2018〕74号),对你单位2015年3月至8月对外向惠州大亚湾东安石化有限公司等9个公司开具11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112829747.81元、税额19181057.39元,并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四)你单位2015年7月、8月取得的“定兴县国有粮食购销直属三库”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8份,金额27925664.31元,税额3630336.36元。国家税务总局定兴县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4月至8月从上游单位取得6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43122117.60元,虚开税额18974629.85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0份,虚开金额143,122,117.60元,虚开税额18,974,629.85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30号
日期:2019.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裕达隆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233415937X,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南泉中心社区三城路华骏物流园H区115房)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2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22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5年5月6日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南泉中心社区三城路华骏物流园H区115房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王泽池、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赵汝飞,电话提示为空号。原即墨市国家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5年12月23日走逃。
(二)经对你单位的银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文化路分理处(账号37101997659051001346)交易信息进行核查,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
(三)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14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纳税检查,由于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向异常,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国税稽处〔2018〕71号),对你单位2015年5月至8月对外向惠州大亚湾东安石化有限公司等14个公司开具的1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119728348.87元、税额20353818.77元,并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四)你单位2015年8月取得的“定兴县国有粮食购销直属三库”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8份,金额37508850.31元,税额4876150.54元。国家税务总局定兴县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5月至8月从上游单位取得5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48762591.05元,虚开税额20102410.95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0份,虚开金额148,762,591.05元,虚开税额20,102,410.95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和天顺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8233402319X,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南泉中心社区三城路华骏物流园H区115房)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2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19〕90125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5年3月10日成立,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南泉中心社区三城路华骏物流园H区115房进行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多次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叶亮、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赵汝飞,电话提示为空号。原即墨市国家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5年12月23日走逃。
(二)经对你单位的银行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即墨文化路分理处(账号37101997659051001214)交易信息进行核查,与上游单位无资金交易记录。
(三)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14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纳税检查,由于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流向异常,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国税稽处〔2018〕72号),对你单位2015年4月至8月对外向惠州大亚湾东安石化有限公司等10个公司开具8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金额87136455.98元、税额14813196.92元,并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四)你单位2015年8月取得的“定兴县国有粮食购销直属三库”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份,金额2992035.46元,税额388964.61元。国家税务总局定兴县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10月1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4月至8月从上游单位取得6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111299408.16元,虚开税额14628126.92元。
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2份,虚开金额111299408.16元,虚开税额14628126.92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