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145号
2019.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隆源鑫金属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91370282753774246B)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罚〔2019〕90009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罚〔2019〕90009号),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账簿等纳税资料丢失,检查期间未能提供账簿等资料凭据,我局于2019年3月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于2019年3月23日前改正,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罚款2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