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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查总局大数据应用平台、查财务报表,定性典型恶意虚开发票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9年第8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日期:2019.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华恒同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MQNK98C)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1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17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

  (1)基本证据:经查询你单位税务登记申报、发票及纳税情况并进行分析,发现你单位2018年所属期3月和4月增值税零申报,从2018年5月所属期开始无申报记录,你单位目前状态为“非正常”户。2018年10月25日检查人员按你单位税务登记留存的电话联系相关人员,登记的联系电话为空号,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2018年10月28日,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480号9号楼1单元403户)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

  (2)征管信息相关情况及证据

  你单位企业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账户报告表及发票领购记录等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确认并盖章取证。

  (3)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情况及证据

  A、取得进项发票及认证抵扣情况:通过“总局大数据应用平台”核实, 你单位未认证进项发票。

  B、对外开具发票情况:你单位2018年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75份,金额合计7472585.15元,税额合计1245423.65元,其中2018年5月对莘县傲昶轴承有限公司开具25份,发票代码3702181130,发票号码00561276-00561300,金额合计2491599.76元,税额合计398656.04元,开具品名轴承;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票号自06235051至06235075和00438836至00438860共50份已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票号自00663946至00663970共25份,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自00001591至00001615共25份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失控票。

  上述发票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确认并盖章取证。

  (4)资金流相关情况及证据

  根据银行账户报告表提供的账户信息,对你单位对公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账号:38190101040018356)进行了查询,取得你单位2018年3月至2018 年6月的账户对账单,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你单位与莘县傲昶轴承有限公司未发生资金往来。

  (5)生产经营真实性核定情况

  通过大数据平台调取了你单位财务报表,经分析,你单位无实际生产能力,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480号9号楼1单元403户,查找无你单位,结合你单位财务报表综合分析,据此判定你单位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你单位无实际经营能力。

  (6)其他情况及证据资料

  从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总局平台看,你单位一级下游企业1个,即莘县傲昶轴承有限公司。  

  2、交易真实性的判定

  你单位未取得进项对外开具发票,显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经营地查无你单位,银行显示无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未申报收入,属典型恶意虚开发票行为。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可以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莘县傲昶轴承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2491599.76元,税额合计398656.04元,定性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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