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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8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86号

发布时间: : 2021-09-0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DDG3WXJ)《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690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6月21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内容,你单位2017年、2018年收取租户的商铺房租,开具收据,未申报增值税,未确认收入,少缴2017年、2018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按照双方盖章确认的房租差额明细表,你单位应支付原告房租挂账款601080元。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已处非正常状态,崂山区税务局2021年6月9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对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10月-12月增值税9545.90元、2018年1月-3月增值税9545.90元、2018年4月-6月增值税9545.90元、2018年7月-9月增值税9545.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应补缴2017年10月-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68.21元、2018年1月-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68.21元、2018年4月-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68.21元、2018年7月-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68.21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10月-12月教育费附加286.38元、2018年1月-3月教育费附加286.38元、2018年4月-6月教育费附加286.38元、2018年7月-9月教育费附加286.38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7年10月-12月地方教育附加190.92元、2018年1月-3月地方教育附加190.92元、2018年4月-6月地方教育附加190.92元、2018年7月-9月地方教育附加190.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三)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的规定,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取证后走逃,无法取得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等,对你单位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你单位所属行业为其他行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参照同类行业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其2017年、2018年应税所得率为10%,你单位2017年营业收入为200464.00元,2018年营业收入为601392.00元,经计算应补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004.64元,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6013.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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