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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10号

发布时间: : 2021-09-0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靖合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03MA3CDK8852)《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74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2月20日至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12号16#为虚假地址,无法找到你单位。2019年3月4日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2021年3月4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经核实确认,靖合永于2019年3月4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显示协查对象未注销,目前确实无法查找,已经走逃(失联)。

(二)厦门华德美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7月7日开具给你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2164320,发票号码11948823,货物名称为材料,金额61941.75元,税额1858.25元,价税合计63800元,202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税前列支费用的凭证。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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