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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10号

发布时间: : 2021-09-08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金海丰晟塑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6790681820)《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92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2日至2021年8月2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青岛三字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2162130,发票号码:05105929-05105930,金额合计131000.00元,税额合计22270.00元,价税合计153270.00元,你单位于2016年12月认证抵扣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上述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2016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270.00元,应补缴2016年12月增值税222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12月城建税1558.90元(22270.00*7%)。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1月教育费附加668.10元(22270.00*3%)。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445.40元(22270.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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