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1-09-0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精准聚焦纳税人的实际需求,现编制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注意事项,请在填报过程中予以参考。
一、留抵退税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注意事项
在计算留抵退税进项税额构成比例时,需重点关注:
1.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虽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但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应予剔除,不参加计算。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增值税税专用发票,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栏次,但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3.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
二、准确判断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时,根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留抵退税纳税人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未准确划分进项税额
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同时兼有免税和简易计税项目的,可能存在混抵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而导致退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
相关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留抵退税填报时注意事项
1.准确理解一般行业纳税人“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
2.注意区分2019年一般行业、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和疫情防控增量留抵退税的区别:
一般行业(2019年39号公告):与2019年3月底相比,连续6个月,AB级,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可退税额=增量留抵*进项构成比例*60%,范围无限制。
先进制造业(2019年84号公告):与2019年3月底相比,AB级,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可退税额=增量留抵*进项构成比例*100%,范围仅限4个先进制造业行业。
3.纳税人享受上述第2条“一般行业”、“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则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留抵退税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稽查未结案件,需要结案后填报退税表;
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前存在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税额为空事项,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申报表,无业务的零申报。
3.纳税人应据实填写《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表》。
4.纳税人应提供与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的银行账户,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准确无误。
5.纳税人提交退税申请后,应确保在收到应退税款之前无任何税种的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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