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李某某团伙虚开商业普通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2006 -2008年李某某犯罪团伙,以每本发票(每本25份)1万~3.5万元,或以开票面额2.5%~7.5%的比例非法向他人出售发票。该团伙从税务机关领购7,375份发票,其中已查明去向的563份,其余6,812份去向不明。在此期间,开具的真假商业零售普通发票共3,819份,开具金额3.03亿元。经鉴定,其中563份系真发票,其余3,256份为假发票。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08年10月24日,A市国税局稽查局受理一起群众电话举报,反映A市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倒买倒卖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
(二)涉案纳税人基本情况
A市某物资销售有限公司,2007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A市万和物资经销处,2008年9月成立,注册资金2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某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状态为开业。
A市京成物资经销处,2008年9月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状态为开业。
A市盛源物资经销处,2008年4月成立,同年10月注销,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詹某。
A市能源物资经销处,2008年3月成立,同年7月注销,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章某。
A市亿连物资有限公司,2008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15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状态为开业。
A市冠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2008年3月成立,注册资金3万元,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状态为开业。
A市天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2008年5月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状态为开业。
A市普英物资经销有限公司,2008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10万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状态为开业。
A市佳力物资经销处,2008年1月开业,同年3月注销,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王某某。
A市华能物资有限公司,2005年3月成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
A市云达物资经销有限公司,2006年3月成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户。
一、检查过程检查方法
(一)分析线索,强化案件督办
接到举报后,A市国税稽查局通过CTAIS系统查明,上述12家涉案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共向所属国税机关申报销售收入406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6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8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辽宁省A市货物销售剪贴发票7,375组。稽查人员依法对上述12家涉案公司的开户银行延伸调查,获得12家公司银行账户转入资金合计金额高达3.3亿元的重要线索,这一情况与涉案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极不匹配。据此,稽查人员认为12家公司存在重大偷税嫌疑。
2008年12月8日.A市国税稽查局对该起税收违法案件正式立案(代号“12•8”)调查,同日提请A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提前介入。鉴于案情重大,省局稽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A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的“12•8”专案领导小组,并将该案列为省局督办案件。随后,A市国税稽查局、A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分别抽调12名稽查人员和6名侦查员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此案的查办工作。
(二)税警配合,查清违法事实
专案组通过对12家涉案公司开户银行每笔人账传票的调查,共发现汇人资金单位514户(次),其中A市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158户(次)、A市地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226户(次)、A市非税单位31户(政府机关、医院、陵园等)、线索不清单位56户(查无此户)、外省市单位43户(次)。通过对A地区415户(次)受票企业的调查,查明上述受票企业共取得李某某团伙在2006-2008年期间,以12家涉案企业及其他企业名头开具的商业零售普通发票3,819组,发票开具金额3.03亿元。经市局票证管理所鉴定,其中仅有563份系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真发票,其余3,256份为假发票。外省(市)涉及单位,由省局稽查局统一发起协查。
A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对上述12家公司的涉案人员全部采取了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李某某团伙以每本发票(每本25份)1万一3.5万元或以开票面额2.5%。7.5%的比例向他人出售发票。由于从税务机关领购的7,375份发票已全部出售给下线人,下线人再转手出售,发票具体去向无法全部交代清楚,除取证的563份外,其余6,812份真发票去向不明。
李某某团伙开具的假发票是从南方通过邮递形式购买的,经公安机关认真追查,无法确认假发票的确切来源。
(二)涉案嫌疑人查处情况
以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2人,并分别处罚金4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29.8万元;以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1人,并处罚金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万元;以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判处拘役4个月的1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1人;以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刑拘在押的1人;以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取保候审的8人;以玩忽职守罪取保候审的1人。
(二)受票企业查处情况
通过追踪检查,有关受票企业共补缴增值税94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1 32万元,课征滞纳金260万元,罚款46万元,合计入库2,532万元。其中涉案税额较大的受票单位多为A市大型国有企业,在检查中积极配合,主动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600万元(检查正处于所得税汇算期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 593号,已废止),对企业实际补缴所得税税款超过预缴所得税税款部分课征滞纳金。
3 1户非税单位涉票问题移送至有关单位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小型企业的管理不可轻视。本案中,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定期定额纳税户经营资金变动情况没有得到重视,该案的每个账户资金周转额均达几千万元,这些资金成了非法倒卖发票的“流动资金”。由此,小型企业其管理不可小视。
(二)工作建议
一是加快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及时采集相关部门涉税信息实施预警,有的放矢地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与监督,把发票验旧购新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