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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8•2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8•2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以王某、王某某为首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虚假注册5个商贸公司,非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活动牟利。截至案发,该团伙非法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1,461份,价税合计51,680万元;非法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57份,价税合计52,731万元。该案涉及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2个城市的131户企业。因该团伙于2011年8月22日被抓获,该案称“8•22”案件。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201 1年上半年,Q县国税局在对全县商贸企业用票情况及税负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中发现:GB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B公司)仅成立不足4个月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组,而其税负仅为0.28%。另外4户企业(JL物资有限公司、JT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RJM物资有限公司、YRF物资有限公司)与GB公司情况相似,领购发票数量较大,税负为0.3%左右。此外,稽查局于2011年7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5户企业非法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活动。综合分析,上述5户企业有虚开发票嫌疑,故将其列为被查对象。

(二)涉案纳税人基本情况

GB公司,成立于201 1年4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批发业,经营范围包括有色金属(除贵金属)、稀有金属、保温材料、橡胶塑料制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钢材、矿产品销售。2011年5月11日,该企业开始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11年8月,该企业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组。

JL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批发业,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保温材料、橡胶、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钢材、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销售。2011年3月3日,该企业开始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8月,该企业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775组。

JT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批发业,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钢材、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销售。2011年5月6日,该企业开始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1 1年8月,该企业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950组。

RJM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 1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牛某某,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批发业,经营范围包括矿产品、钢材、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销售。2011年5月6日,该企业开始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8月,该企业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50组。

YRF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 1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雷某某,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批发业,经营范围包括有色金属(除贵金属)、矿产品、钢材、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销售。2011年7月1 9日,该企业开始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8月,该企业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400组。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暗中调查,发现重大案情

确定立案稽查后,县局立即成立了由县局局长、县局副局长(兼稽查局长)、稽查局副局长3人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研究决定,在线索不是很明晰的情况下先进行秘密调查,暂时不制发检查通知,以免引起5户企业警觉,影响案件后期工作的开展。7月26日,当GB公司的会计潘某到办税大厅申报抵扣税款时,检查人员通过申报大厅工作人员通知其提供该公司6月份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某提供发票后,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从天津某公司购进废铜所取得的发票,票面所载单价远远低于当时国内废铜价格,且票面印刷体的颜色及纸质与税务部门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细微差别,疑是伪造票。检查人员立即暗中对发票进行了复印,并不动声色地将发票返还给潘某。次日,工作组安排税源管理部门以防伪税控设备升级为由,让潘某把GB公司的设备拿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并立即对设备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部分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扫描图片,其中从天津某公司购进的货物名称是线材,与潘某提供的发票所注货物名称(废铜)不一致。这显然是一个重大线索。工作组决定立即派人到天津某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2011年6月天津某公司给GB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8,295,636.00元,除记账联所载货物名称不一致外,发票印制单位、单价、数量、密码区密码及销售企业的发票专用章等内容也与潘某提供的发票联不一致。得知这一情况后,局长认为案情严重,立即安排征收单位对这5户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进行了失控票处理。但这一行动引起了5户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王某某(以下简称“二王”)的警觉。7月29日,县局向县公安局报案。

(二)税警协作,案犯团伙落网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在县国税局的配合下对此案展开侦查。

因采取失控票措施“二王”已有所察觉,为防止二人逃逸、销毁犯罪证据,侦查员与工作组商定:国税人员仍然与“二王”正常接触,以麻痹二人;侦查人员则秘密跟踪查清“二王”是否有同伙、具体居住或办公地点等等。于是,工作组协调镇政府于8月2日召开了有国税局领导、政府招商部门领导、 “二王”和企业会计参加的约谈会。会上,国税局领导提出,5户企业税负偏低、账目混乱,企业应尽快主动调整好账簿,然后报税务征管部门审核;将防伪税控设备放到镇政府财政所;企业应拿出100万元现金存放到镇政府财政所作为保证金。不久,局领导又交代检查人员,为麻痹“二王”,可以与其正常接触。同时,将调取的企业账簿退还给他们。然而,狡猾的“二王”把账簿取回后,就报了假案,说账簿丢失了,防伪税控设备也迟迟未送到财政所(事后得知,“二王”已将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数据全部删除)。工作组注意到, “二王”每次到国税局办事,都是开着2台车,车内留有司机并且车不熄火。“二王”对外提供的姓名在公安户籍信息系统中无法确认准确身份。这说明他们已做好了随时逃跑的准备。为了尽快甄别二人真实信息,侦查人员对“二王”进行24小时跟踪,最后跟踪至某足疗屋。侦查员以娱乐场所例行检查为由,查明了“二王”的真实身份,同时确定了“二王”的居住地点为距城东5公里的某村夕阳红养老所、作案场所为长岭街某旅馆对面住宅楼1单元301房间。公安机关决定,8月22日15时对“二王”等人实施抓捕行动。为配合公安机关的行动,当天14时,县局工作组将“二王”找到县局谈话,稳住二人。15时,侦查人员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查获6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3台打印机和1台扫描仪。

(三)突击取证,协查扩大战果

“二王”等5人到案后,县局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正式成立“8•22”重大案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即案件检查组、技术组、综合组、保障组和保卫组,共计30人。各组所有同志均吃住在办公室。技术组连续奋战三个昼夜,成功恢复嫌疑人删除的全部数据信息,其中提取照片21张,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图片资料1,461份。

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当晚,办案人员分别对“二王”、会计潘某及“二王”的马仔进行了讯(询)问。会计潘某和马仔一致指认“二王”为5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购买发票、开具发票和记账等业务均听从二人的安排。王某某供认盗用他人信息虚假注册5家公司并通过中间人非法购买发票、网上认证发票、变造发票、领购发票、对外虚开发票并指使会计记假账、销毁会计资料后报假案的全过程,他还交代了团伙的幕后操纵人刘某某。

“二王”虽然被抓捕归案,但5户企业的所有会计资料全被销毁,证明伪造发票的书证灭失,检查组开始了艰难的取证工作。

检查组以提取的进项税发票扫描图片为线索,分别到盘锦、河北、山东、天津等省、市的开票企业,调查进项发票取得的详细过程,收集证据;以技术组提取的销项清单为线索,先后到阜新、唐山等地的购货企业调查受票企业业务发生过程,收集证据。

经税警联合专案组艰苦的工作,该案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案情得以查明。到目前为止,该案共抓捕王某、王某某和刘某某等涉案人员17人,起诉17人;通过“集群战役”,涉案地公安机关抓捕36名犯罪嫌疑人。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经国税机关、公安机关联合查实, “8•22”团伙虚开发票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某,分别用王某、刘某某、牛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GB物资有限公司、JL物资有限公司、JT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RJM物资有限公司、

YRF物资有限公司等5户“空壳”企业。然后利用这5户“空壳”企业,非法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活动。二人通过中间人联系实际购货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将5户“空壳”企业的开票信息提供给售货并开票企业,以价税合计3.80/0~ 6.5%的价格从中间人手中购买购货单位名称为5户“空壳”企业、其他票面信息与不需专用发票企业的购货业务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将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在网上认证,申报抵扣税款。再通过其他中间人联系下家买发票的企业,根据买方提供的信息(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号、要求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数量等)变造已认证、申报过的进项税发票的货物品名、单价、单位、数量等内容,制造购、销业务相吻合的假象,以防止国税机关账面检查时发现问题。最后,根据买方提供信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价税合计7%~ 90/0的价格卖出。同时,编造资金流和货物流记假账,以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

1.GB物资有限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2011年5月18日开始,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共653组,价税合计9,717万元,涉及出票企业19户;非法对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62组,价税合计9,878万元,涉及受票企业13户。涉案金额19,596万元。

2.JL物资有限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2011年3月9日开始,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共454份,价税合计19,165万元,涉及出票企业28户;非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97组,价税合计19,564万元,涉及受票企业43户。涉案金额38,730万元。

3.JT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5月17日开始,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共1 14份,价税合计10,164万元,涉及出票企业13户;非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90组,价税合计10,358万元,涉及受票企业10户。涉案金额20,522万元。

4.RJM物资有限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201 1年5月17日开始,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共215份,价税合计9,785万元,涉及出票企业13户;非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54组,价税合计9,967万元,涉及受票企业6户。涉案金额19,752万元。

5.YRF物资有限公司。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自2011年7月28日开始,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共25份,价税合计2,848万元,涉及出票企业1户;非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54组,价税合计2,963万元,涉及受票企业3户。涉案金额5,811万元。

(二)定性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192号)第二条的规定,5公司已取得并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合计为75,090,226.63元。其中:GB物资有限公司14,1 19,786.51元、JL物资有限公司27,847,209.19元、JT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4,768,085.637L、RJM物资有限公司14,216,866.57元、YRF物资有限公司4,138,278.73元。5公司合计应补增值税75,090,226.6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5公司对外虚开发票行为各处以50万元罚款,合计250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领导重视,全力支持。从案发到201 1年末,县局局长每天听取案件进展情况,分析案情,布置第二天工作任务。为了方便案件查处工作,局长安排县局招待所停止其他一切接待活动,改为专案组办公室,并为专案组配置11台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2台复印机、1台碎纸机等办案专用设备。查处跨省涉税案件难度大,更需要大量的办案经费作保障。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县局累计拨付办案经费40多万元。

案件查处期间,市局领导、省局稽查局领导多次亲临清原县局具体指导案件查处工作。2012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协查工作会议在沈阳召开,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税稽查局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税务总局稽查局领导对“8•22”案件全国协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指挥全国相关省市稽查部门大力挽回该案造成的税款损失,推动该案最终圆满收官。

2.不畏艰苦,全力办案。自案发以来,办案人员不分昼夜地工作,吃住在专案组办公室,每天只睡三四个小时,从没有人叫苦叫累。外调人员不畏辛苦,先后到70多个涉案企业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案件证据及信息,为查处该案夯实了基础,充分体现了稽查人员忠于职守、能打硬仗的敬业精神。

(二)工作建议

1.严密税控系统,堵塞技术漏洞。目前金税二期的增值税发票认证系统只识别数字信息,无法识别汉字信息,技术层面存在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近年来,变造专用发票汉字信息已通过系统认证,进而虚开发票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应加快新技术的应用,严密认证措施。

2.评估涉票风险,实施主动预防。一段时期以来,类似本案中5户商贸企业以招商引资项目为名,骗取当地政府给予宽松的“管理”或“经营”环境,恶意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案件在一些经济尚不发达的县(市)区域内陆续被查获。对此,除了强化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和发票限量发售等措施之外,建议实施以主动预防为主的“涉票风险”评估。即依据已认定但尚未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购票申请(特别是商贸企业),进行售票前的风险评估,对其商业目的、经营项目涉猎范围、投资规模、投资人背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经商履历、经营场所、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集体综合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准售发票。

3.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管理能力。本案被起诉的17人中,除王某、王某某、刘某某等3名主犯外,其余皆为从犯。从犯多数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无职业人员,家境拮据,法律意识极为淡薄,盲目随从。他们认为,将购货人不需要的发票转手卖给他人的行为,并不犯法。对此,建议管理部门于一般纳税人第一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对其所有从业人员(或管理人员)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将实际发生的案件编辑成影像资料直观地予以警示。

本案中的3名主犯作案“业务水平”极为熟练,对国税机关的增值税相关业务流程、防伪税控系统以及网银业务快捷、便利、资金流动不好掌控的特点均非常清楚。作案的每一环节、每一程序事先都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而且其内部组织严密,分工细致,各司其职,甚至有详细的工作流程,形成了一个虚开发票的网络。对比之下,国税机关一线管理人员更应强化执法风险意识,彻底摒弃那种不知情、没看到、水平有限就无执法风险的模糊认识,提高处理涉及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业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议管理部门关注虚开发票案件的发案规律、特点、作案手段及过程,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增强他们分辨和识别“招商引资”中的假商、假资、真虚开等违法行为的实战技能,使一线人员有能力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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