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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财政补贴收入少缴税款案

【稽查案例>总局稽查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财政补贴收入少缴税款案

2018-11-14

基本案情:经查,该企业取得政府补贴57,326,355元未计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无形资产多摊销费用、列支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等少缴企业所得税8,627,409.30元。

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来源

某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是S市国家税务局筛选的2012年度第二季度出口退税专项检查案源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期间为2009 - 2011年度。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罗某;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经营范围为民用飞机及零部件的设计、试验、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进出口贸易。企业类型:其他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辖,该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纳税申报情况

2009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35,237,701.74元,已纳增值税为15,257,793.4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为5,783,391.84元。

2010年度销售收入227,395,822.20元,已纳增值税为18,980,414.76元,已纳企业所得税为4,732,693.28元。

2011年度销售收入501,404,941.94元,已纳增值税9,563,774.9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为16,902,838.76元。

一、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预案

检查小组在入户之前,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调取企业经营、纳税申报信息,经局疑难案件咨询小组集体分析,发现企业存在以下三个疑点:

1.该企业2010年销售收入2.27亿元,2011年销售收入5.01亿元,增长2.8亿多元,但增值税纳税额反而减少。有少缴增值税的可能。

2. 2011年度收入变动率113%,费用变动率212%。可能存在不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问题。

3.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发现该企业在2009年从某管委会借人三笔款项,共计5,000万元。该笔款项始终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未在收入账中核算,未缴纳税款。同时通过互联网查询得知企业的以下经营变动情况:

通过该集团网站发现该企业承担国家“十二五”计划中的航空工业重点工程,第一期投资额为5亿多元。

通过S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网站获悉了该企业在2008年-2009年购买了S市某区两块土地。

(二)检查实施

经调取企业相关账簿、合同等资料并询问当事人,结合检查预案中发现的案件疑点,重点突破,发现以下情况:

1.该企业2011年执行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的某型号农用飞机、某型号机翼前缘部件供货合同,2011年出口2.65亿元,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免抵退税额3,400余万元。为执行后续供货合同,企业在2011年大量购人原材料,全年原料采购额比上年增加1.23亿元,年末半成品库存巨大,造成2011年全年进项税额比上年增加2,000余万元。

2.该企业因执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从2009年开始在某新区购买土地,201 1年进入建设主体工程部分,所建六个车间,OA1、OA2车间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2011年固定资产折旧因新增车间上升800余万元。企业在2011年为缓解建设资金压力,大量借人银行贷款,导致财务费用大幅上扬,2010年利息支出1,300余万元,2011年利息支出4,120余万元,增长2,800余万元。3.对该企业在2009年从某基地借A57,326,355元的借款,检查小组到某基地管委员、某区财政局了解情况,发现该笔款项是由某区财政局支付给某管委会,再由某管委会以借款形式拨付给该企业,主要用于缓解该企业建设初期资金压力,该企业在2011年与某管委会协商该笔款项不再归还。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该笔款项应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在2011年计人企业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财政性补贴未计收入该企业2011年少计财政补贴收入57,326,35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款8,598,953.25元。

2.无形资产未按规定计算摊销费用,多列支出2011年8月该单位购买某人力资源系统软件,不含税金额16,900元,记人管理费用。2011年10月该单位购买某系统软件,不含税金额15,230.77元,记入管理费用。2011年11月该单位购买某网络管理软件,不含税金额160,683.76元,记人管理费用。该单位就此三项购买的软件产品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加速折旧的税务审批及备案,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共计造成多列费用189,051.5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款28,357.74元。

3.列支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2010年11月该企业把“客户名称”处为空白的邮寄费凭证记入管理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金额236元。

2011年8月该企业把“客户名称”处填写错误的汽油费凭证记入管理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金额426.06元。

(二)定性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缴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8,627,409.3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工作启示

1.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案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将“补贴收入”计人往来账目中,从而少缴税款。近年来,许多企业在取得政府补贴时,经常通过关联企业账户,或通过基层政府账户,将财政补贴收入以“前期垫付”“配套基建”“借款”等名义人账。对此类案件的检查一定要“实质重于形式”,不管企业将“补贴收入”以什么科目记账,都要还原其业务本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的规定,区分是否为不征税收入,对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要依法追缴税款。

2.重视第三方证据的调取。该案件的焦点在于57,326,355.00元是“借款”还是“补贴收入”。检查小组从某管委员、某区财政局进行核实,对该问题的定性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该案件可以发现要确定一笔款项为“补贴收入”,离不开财政、基层政府的支持。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要与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争取构建第三方信息交流机制。

(二)工作启示

加强“补贴收入”涉税政策的宣传。很多纳税人对“补贴收入”涉税政策的理解不够,现实中也有很多“政府补贴”在发放时批文、手续不全的现象,导致企业对该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建议加强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的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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