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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答疑:【风险预警>税种管理】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记入当期销售收入

【风险预警>税种管理】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记入当期销售收入

2016-08-29

存在哪些风险表现?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入当期销售收入,未计算销项税额,导致少缴税款。

涉税风险在什么时期?

生产经营期限内。

有哪些风险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及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属于价外费用,应和全部价款一并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特别提示: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缴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缴税,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鉴于酒类包装物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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