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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答疑:【风险预警>税种管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预警>税种管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抵扣进项税额

2016-08-29

存在哪些风险表现?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少缴税款。

涉税风险在什么时期?

纳税期限内。

有哪些风险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一)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后,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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