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税种管理】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未按期申报
2018-11-13
1、存在哪些风险表现?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未按期申报,导致少缴税款。
涉税风险在什么时期?
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期。
2、有哪些风险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三)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如果未开具证明,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如果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外出经营结束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