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警>税种管理】先购进货物,后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款
2016-08-29
存在哪些风险表现?
纳税人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导致少缴税款。
涉税风险在什么时期?
抵扣进项税款当期。
有哪些风险责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三)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四)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一)纳税人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应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纳税人应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