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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分公司为生活服务业,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09-29 我要评论

分公司为生活服务业,能否享受加计抵减

留言时间:2019-10-14

咨询对象 上海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为生活服务业,总公司不属于生活服务业,每月合并报表报税。如果销售额占比超55%,能否享受进项加计抵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解读第二条规定:(三)关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者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标准,则汇总纳税范围内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否则,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无法适用。

   二、用户提出的问题,需要相关资料判断。为准确答复,建议用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和判断。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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