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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点小疑惑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一点小疑惑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基层学校的一名财务人员。学校于前几年完成的维修护工程,报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今年5月份评审结果出来后,个人代开发票办理支付。由于是个人工队完成,而个人工队无公户,只能以个人名义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有完税证明,现发票右下角显示一行字“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再缴个税,先前已经咨询了当地税务部门,但回复不一致,请帮忙解答!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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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因此,个人所得税不需要重复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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