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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缴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09-29 土地交易服务费 我要评论

山西省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缴纳的土地交易服务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日期:2019-08-09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家出让土地,企业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的文件,缴纳的交易手续费,是否需要作为契税的缴纳依据?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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