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8-25 15:38: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贵友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88366479U):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贵友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664号
深圳市***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88366479U):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接受上海院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3100172320,发票号码:73830371-73830372,发票金额合计:1394210.38元,税额合计:789.62元)。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你公司接受虚开发票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你公司2017年税前多列支1394210.3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17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8552.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209131.5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