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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税务机关通知外贸出口企业撤回已申报的退税数据,修改后再报送。如何办理“撤回申报”?

01-16 外贸出口企业撤回 我要评论

税务机关通知外贸出口企业撤回已申报的退税数据,修改后再报送。如何办理“撤回申报”?

发布时间:2023-01-16 16:17: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纳税人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撤回申报数据后,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可以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模块,按步骤完成“明细数据采集”、“退税申报”、“申报结果查询”。

3、(1)“申报年月”、“申报批次”:填写当前申报年月和撤回申报的批次。撤回申报业务和免退税申报业务、调整申报业务是不同的业务流,其“申报年月”、“申报批次”区别于免退税业务、调整申报业务单独编写。例如:2022年10月第1次撤回申报,无论当月是否有免退税申报和调整申报,其“申报年月”、“申报批次”分别为202210、001。

(2)“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按照撤回申报的对象的原申报类型填写。

(3)“申请撤回的原申报年月”:必须准确填写需撤回数据的申报年月和申报批次。

(4)“撤回原因”:填写“申报错误申请撤回”,且必须整个批次撤回,相关凭证可再申报退税。

(5)“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撤回原因为“申报错误申请撤回”的不用填写。

4、撤回申报并修改数据后,纳税人可继续用该所属期和批次申报退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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