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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互联网平台的开票和缴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开票

日期:2019-05-17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我司是一个网络平台,供货商在我司平台上投放产品,个人通过我们的平台消费,个人消费后钱会先到我司的账上,之后每月我司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后,剩余的钱打给供货商。我想咨询一下:

        1.我司是否需要向个人开具发票?

        2.如果开票,是属于我司代收代缴供货商的增值税,还是应该作为我们公司的提供劳务收入?

        以上问题烦请回复,如有具体相关条文烦请告知。

        答:根据描述,如果是以供货商名义对外销售货物并全额开具发票给个人消费者的,则平台抽取的这笔服务费应作为自身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并向供货商开具信息技术服务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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