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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企业2019年12月购进一台5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2019年12月购进一台5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0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5月8日 回复日期:  2020年5月8日
来信标题:  企业2019年12月购进一台5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2019年12月购进一台5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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