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9年12月购进一台5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05-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 2020年5月8日 | 回复日期: | 2020年5月8日 |
来信标题: | 企业2019年12月购进一台5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受理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
来信内容: | 企业2019年12月购进一台5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处理情况: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