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5年采购的生产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6月19日 回复日期: 2020年6月19日
来信标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5年采购的生产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5年采购的生产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处理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