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事务所审计人员负担差旅费,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6月19日 回复日期: 2020年6月19日
来信标题: 企业给事务所审计人员负担差旅费,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给事务所审计人员负担差旅费,取得国内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