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单位与施工所在地不再一个区(单位在天津津南区,施工在滨海新区)属于跨区域交税吗
日期:[2019-04-03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1号) 天津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我市纳税人在本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我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本办法。 我市其他个人在本市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答复时间:2019-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