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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9-06-04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第一条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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