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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个人终止投资收回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终止投资收回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9-09 17: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9月9日 回复日期: 2020年9月9日

来信标题: 个人终止投资收回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个人终止投资收回的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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