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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视同独立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视同独立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发布时间:2020-09-15 17: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来信日期: 2020年9月15日 回复日期: 2020年9月15日

来信标题: 视同独立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视同独立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处理情况: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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