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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出差产生的国内机票费,能否抵扣进项额?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出差产生的国内机票费,能否抵扣进项额?

发布时间:2020-10-09 16: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20年9月30日 回复日期: 2020年10月9日

来信标题: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出差产生的国内机票费,能否抵扣进项额?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出差产生的国内机票费,能否抵扣进项额?

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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