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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日期:2019-02-28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黄橡文] 企业在预缴期间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当年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有效凭证,按照 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 [2019-02-28 16: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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