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3-12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2018年4月发放2016年12月及2017年9月奖金,可以再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3-18
答复内容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