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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因第三方企业火灾导致我司产品毁损的进项税处理

因第三方企业火灾导致我司产品毁损的进项税处理

留言时间:2020-11-30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务局老师:


您好!我司因隔壁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我司受到火灾波及导致储存在仓库中的产品受到毁损,无法进行销售。请问毁损产品对应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处理?烦请告知我司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相应税务处理时的相关流程和材料清单,如事故鉴定报告等(若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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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3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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