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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社保费,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企业社保费,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2-24 17: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期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同时,因为企业应缴费额(包括滞纳金)是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后再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缴费基数及逾期滞纳金的核定工作,所以建议缴费人具体滞纳金的核定问题咨询社保经办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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