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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上限咨询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上限咨询

留言时间:2021-02-26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201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8年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两个文件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扣除上限存在描述差异,请问我们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使用那个比例,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是否实质上已经废止了。

感谢您的回复,祝您新年快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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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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