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天津  >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发布时间:2021-03-10 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