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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1〕9007号

天津XXX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XXX06UXXY4R)

      我局(所)于2020年06月08日至2021年03月01日对你(单位)2019年06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涉及发票金额2575384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前述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对外开具的3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25753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XXX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1〕9006号

天津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XXX9UC771)

      我局(所)于2020年06月09日至2021年03月01日对你(单位)2018年01月30日至2020年0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团伙方式虚假经营,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992份,涉及发票金额46486597.97元。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涉及发票金额591268元,税额35476元,价税合计626744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前述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对外开具的499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46486597.97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涉及发票金额591268元,税额35476元,价税合计6267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1〕9005号

天津XXX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XXX6UU8RXC)

      我局(所)于2020年06月08日至2021年03月01日对你(单位)2019年06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团伙方式虚假经营,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1份,涉及发票金额11237328.7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发票价款金额415820.19元,发票税额24949.32元,价税合计440769.51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前述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对外开具的14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11237328.7元;开具的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虚开,发票价款金额415820.19元,发票税额24949.32元,价税合计440769.5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XXX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1〕9004号

天津XXX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XXXUWAD32)

     我局(所)于2020年06月09日至2021年03月01日对你(单位)2019年06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通过团伙方式虚假经营,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4份,涉及发票金额6337174.18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前述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对外开具的7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6337174.1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XXX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二稽处〔2021〕9003号

天津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XXX6BK090U)

      我局(所)于2019年09月09日至2021年03月01日对你(单位)2018年05月15日至2020年02月29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团伙方式虚假经营,于2018年5月到2020年2月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33份,涉及发票金额112636176.21元,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涉及发票金额299764.15元,税额17985.85元,价税合计317750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前述2018年5月到2020年2月对外开具的143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112636176.21元。对外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虚开,涉及发票金额299764.15元,税额17985.85元,价税合计3177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XX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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